如何界定农村违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行政机关审核,由县级人民行政机关批准。
在这当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据此,对于房屋产权的合法与否,一般应在有管辖权的人民行政机关登记发证的前提下才能被确认为合法有效,仅仅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房屋是合法的、经过审批的建筑。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过当地行政机关审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产权登记证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建,通常是这样认为的: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违法建筑损害了行政机关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广大被拆迁人要注意,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已成事实,也千万不要放弃。如果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来拆除违建,被拆迁人同样可以抓住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复议或上诉,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阻止强制拆除的行为,借此保住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