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违约金可以抵物业费吗
不能。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物业管理费”,要经债权人——购房人同意。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再次,折抵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也是违法的。
相关文件规定,物业在收取管理费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物业管理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消一至两年以上“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事实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物业管理费。所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最后,用物业管理费折抵延期交房违约金还有可能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所以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延期交房时间应该如何认定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而推迟交房的行为。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
有朋友或亲人遇到延期交房违约的情况,想要知道具体的帮助他们方法,找个律师的帮助是最好的,上有许多律师能提供帮助。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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