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从一起案例反思拍卖行业自律

  自2004年夏季以来,报刊及网络媒体不断连续报道上海泰瑞公司306亩地案。2006年7月出版的《商务周刊》第12期,在“2.8亿‘假钱’后面的商业贿赂‘疑云’”一文中,对泰瑞公司华欣家园306亩地的拍卖,再次提出了诸多质疑。据该文所提供的资料,这场涉案资产拍卖,是受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抛开法院本身的诸多问题不谈,本文只就拍卖过程中存在的若干涉嫌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分析。拍卖会举行时间涉嫌违规根据拍卖公司在2002年10月19日的《文汇报》上发布的拍卖公告,该拍卖会应在2002年10月29日举行。但拍卖公司向全国人大调查组出具的相关拍卖会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契税完税凭证等),表明该拍卖发生在2002年10月28日,即在公告举办拍卖会日期的前一天,该拍卖已经举行。对此,拍卖公司解释为公司记录人员笔误,但在成交确认书上当场同时签字的还有买受人与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再有,买受人于2003年1月为此次拍卖缴纳契税时,在契税纳税申报表“合同签定时间”栏以及契税完税证“税款所属时间”栏注明的日期也都是2002年10月28日,这又如何解释呢?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存在严重瑕疵根据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会的竞拍人应在拍卖会前按拍卖公司要求,于2002年10月25日下午3时前办理竞拍手续并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取得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资格。然而经有关方面调查,发现参加拍卖会的3家竞拍人在10月25日下午3时截止日期以后才办理的竞拍手续。其中一家在10月28日办理,两家在10月29日办理,均超过拍卖公司公告办理竞拍手续的最后期限,实属无效。此外,这3家竞拍人各自交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银行本票及银行贷记凭证),都是空头金融票据,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进入拍卖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依据《拍卖法》中竞买人资格的相关条例以及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这3家公司都不具备参加拍卖会竞拍的资格。拍卖标的存在两项重大瑕疵关于拍卖标的,拍卖公告这样写道:“拍卖标的: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沙家浜地块(占地面积108612平方米)在限定的规划用途下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即‘沪徐规建(94)2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现状。”然而经有关方面查明,拍卖公告中的沪徐规建(94)2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虚假文件,在政府部门档案中并不存在。拍卖人没有提供拍卖标的的权属性文件——土地使用权证,而用一个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替代土地使用权证以证明该幅土地的权属,违反了《拍卖法》关于拍卖标的的有关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后,如果按《拍卖法》第四十二条对拍卖标的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就不难发现该标的已有文号为“沪土用(徐)字(94)第34号”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这份政府行政许可文件说明拍卖标的权属清晰,产权方不是本次“委托拍卖书”中的被执行人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拍卖对象错了!另外,该标的早在2001年1月份因另一起诉讼官司,已被其上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文号为【2001】沪一中民初字第81号)。在这种状况下对标的进行拍卖,势必造成下级法院拍卖上级法院查封的财产这一极为反常的怪事。买受人交付的拍卖价款不到账根据《拍卖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人交付拍卖价款。但经调查,结果令人震惊。买受人上海汇成房地产公司向拍卖人交付的1亿多元银行贷记凭证,与竞买保证金一样,仍是空头金融票据;买受人、拍卖人双方的银行账户上并没有这笔款项的流动。即买受人交付的拍卖价款不到账。令人不解的是拍卖人却为买受人开具了收到拍卖价款的证明,使买受人得以持有该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涉嫌恶意串通如本文前述,拍卖人在接受委托后,采用虚假政府文件,精心回避开拍卖标的土地确权方面存在的重大瑕疵以及因另一诉讼案早已被冻结等问题,配合委托人和买受人的要求,违规进行拍卖。其次在进入拍卖程序后,举办拍卖会的时间有疑问。拍卖人公告2002年10月29日拍卖,但相关文件显示拍卖会是在2002年10月28日举办的,提前了一天。拍卖人对此的辩解难以服人。此外当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在拍卖公告办理登记日期截止后方办理竞拍手续且竞拍保证金不到账),拍卖人仍允许其参加竞拍。最后拍卖会结束后,在明知晓买受人的拍卖款不到账的情况下,拍卖人依然为买受人开具拍卖成交证明等相关文件,使买受人得以完成拍卖标的过户转移。更令人惊讶的是,拍卖会上拍卖的是占地面积108612平方米(合163亩地)的土地,但在买受人没付款的情况下最终过户的却是泰瑞公司全部306亩地!真乃天下奇闻!这种蓄意“黑箱”操作,使整个拍卖程序从开始就存在着严重的不公正!给国有资产以及标的产权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02年上海的土地市场价格已达每亩250万元左右,而本次拍卖163亩的土地以每亩70万元成交。据此计算,每亩地国家少收取180万元,163亩地共少收取2.93亿元。若按最终过户的306亩地计,则该项目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为6.5亿元。并使买受人获得了巨大的不当得利:买受人一分钱没付即获得了价值6.5亿元的306亩土地及地上全部在建工程。拍卖人这种违反《拍卖法》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行为涉嫌恶意串通!本次拍卖是一场严重违反《拍卖法》的虚假拍卖。拍卖过程涉嫌滥用金融票据如本文第二、第四项所述,拍卖人在明明知晓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没有到达拍卖人的银行账户,出具的票据为空头金融票据的情况下,拍卖人予以接受并确认3家竞拍人具有竞买资格,准予参加拍卖会竞买。此外拍卖成交后,明明知晓买受人交付的拍卖价款为空头虚假金融票据,拍卖人仍予以接受并为买受人出具相关文件,确认买受人的拍卖价款已按照约定交付。然而最不可思议的是,此后拍卖人在扣除佣金后,分两次向委托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缴付了总共1.1058亿元的拍卖价款。依据调查显示,拍卖人这两次使用的票据居然也是空头金融票据。以上事实清楚表明,拍卖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涉嫌与竞买人、买受人合谋滥用金融票据,即严重触犯国家金融《票据法》第六章第103条涉嫌“恶意串通”滥用“作虚假记载”的金融票据,且金额巨大高达2.8458亿元(保证金及拍卖款总计)。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明知“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但仍使用。为此,拍卖人涉嫌构成“票据欺诈行为”及“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拍卖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令人不解的是,尽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督办,尽管受害当事人一直不断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述,此案到今天还没有审理完结。即便如此,我们拍卖业还是很有必要就此案进行认真而深刻的反思与总结教训。教训之一:作为拍卖公司,始终应将遵守与执行《拍卖法》作为公司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尤其是不能违反《拍卖法》及其相关法律!即便是来自某些强势政府部门的不合理要求及种种压力与诱惑!今天的中国,正在逐渐走向健全的法治社会。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对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事情,拍卖公司绝不能做!这应该成为拍卖业的铁律!教训之二:作为拍卖公司,当然要讲经济效益,但是不能见利忘义,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不遵守国家法律!这项标的的拍卖,拍卖人收取的佣金远超过正常佣金数额近4倍。面对有诸多明显瑕疵的拍卖标的,上海众多一流拍卖公司一拥而上,是否存在某种利益驱动?是否与这笔有商业贿赂嫌疑的巨额佣金有关呢?教训之三: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遵纪守法,的确是我们拍卖行业的立足之本。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况,拍卖公司都应坚守行业的上述行规与道德底线!而本文所分析的这个案例发生的根源,恰恰是由于当事者没有恪守行业的道德底线与职业操守,由此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滔天大祸!近年来中国拍卖业频频遭遇到的信任危机,难道不是与这类恶性案件不时发生有关吗?今年是《拍卖法》颁布10周年及中国拍卖业恢复20周年,这个日子对我们拍卖人来讲,无疑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20年来,在《拍卖法》的指引下,在中国拍卖协会的领导下,经过拍卖业广大同仁不懈的艰苦奋斗,今天中国拍卖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各级拍协及各拍卖公司纷纷为此“双庆”举办各种纪念活动之际,我们希望能将本文所分析的这个案例,在拍卖行业内进行广泛、深入地探讨与反思,以期使我们整个拍卖行业能够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不断加强自律以促进中国拍卖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