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正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拍卖转让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
(2005)桂民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住所地:南宁市天桃路27号。
诉讼代表人:刘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喜昭,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金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匡世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之明,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强光,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西南宁正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广西区工商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游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正红,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