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清算组备案后多久可以债权人公告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