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类型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类型问题
修订《刑法》新增的医疗事故罪,虽然指明了犯罪主体为“医务人员”,但由于这一概念内涵极其丰富,人们对其认识仍不免产生分歧。总结众多不同观点可以发现医务人员的范围不外乎三类人:一是在医疗机构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是个体行医者;三是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1、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
上述卫生技术人员一般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对于生物制品技术人员,例如血库工作人员来说,当其违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检测和采集、制作血液,造成输血人员身体健康严重受到危害的,应依法第334条第二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处罚。
2、个体行医者。
根据国务院、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个体开业行医人员是指达到一定条件,符合医疗个体开业标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员。其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
(2)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具有从事某种医疗活动的医疗条件;
(4)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批准。
3、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对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从上述观点中就可以看出刑法学界的争议:
有人认为其是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有人则认为不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即不可一概否定其是医务人员,应区别对待,部分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笔者以为医疗事故罪属于一种业务过失犯罪,认识其犯罪主体,必须以刑法理论为基础,同时参照有关的医疗行政法规。具体来说,凡是与刑法不相冲突的医疗行政法规,均可作为认定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的依据与刑法发生冲突的,则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的解释,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从卫生部的这一规定来看,医疗事故所指的“医务人员”的范围实际上只包括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部的这一规定,对以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修正,与我国现行刑法相衔接,可以作为我们认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疗机构(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医疗事故罪认定注意事项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医疗事故罪与其它相似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