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提高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起,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又有提高。本次待遇提高,主要包括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资金支付标准调整两部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即时扣减报销20%的办法不变,取消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报销100元的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由医疗保障资金与参保人员共同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另外,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支付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支付65%。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未成年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累计医疗费用,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支付80%。

  ■新闻背景

  我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这一政策的出台,为当时无任何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未成年人、城镇老年居民、没有就业的城镇居民)撑起了一把“健康保护伞”。目前,我市有参保人员30426人,上个医保年度共有22010人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作为市委、市政府一项为民实事工程,我市深化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真正让城镇居民享受实惠。2008年7月1日,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一年后,我市提高了医疗保障待遇,即在个人缴费不变的前提下,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建立门诊医疗费用部分报销制度;降低起付线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2009年度,又扩大了特殊病种范围,从原来的6种增加为9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