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昆明拟定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将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昨天,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1号通告,听证会拟于9月9日上午举行。该征求意见稿将是昆明市关于就业援助方面出台的首个较为完善的细则。细则对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程序、就业援助措施、公益性岗位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提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即可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困难对象明确放弃3次以上就业援助服务的,将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

  细则中提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对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具体为:凡昆明市具有民事能力、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但无人从事有报酬工作或无任何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即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失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困难高校毕业生,即“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困难家庭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等。

  对于以上人员,将实施就业援助措施,包括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对象,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及时便利的服务,包括免费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服务及日常招聘活动实现就业,也可选择参加免费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

  细则中提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用财政资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新增加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援助对象。比如结合商业进社区,在家庭手工业、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等行业中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

  此外,对于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明确放弃3次以上就业援助服务的,将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低保人员中属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也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再列为就业困难对象进行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