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处罚法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1、面对行政单位处罚教堂时适用什么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应当引用行政处罚法以及浙江省行政处罚条例。

  2、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不是,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没有。如果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只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4、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实施通知》有效吗?

  没有。如果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只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签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实施通知》或者类似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5、收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发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或者《强制执行实施通知》后如何处理?

  可以致函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他们出具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致函县人民政府要求他们出具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说明书。如果县人民政府不出具,则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拆除十字架属于实施行政处罚吗?

  答:十字架不属于建筑物本身,是建筑物上的附着物,单单拆除十字架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破坏宗教财产的行为。

  7、拆除十字架就不拆除教堂可以吗?

  如果说单单拆除十字架就可以不拆违反规划指标的教堂,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8、如果拆除教堂时拆除十字架可以吗?

  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无权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教堂。即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教堂,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

  9、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答:⑴法定原则;

  ⑵公正、公开原则;

  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⑷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10、什么叫“法定原则”?

  答: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⑵行政处罚由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设定,无权设定的不得设定,也不得越权设定。

  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11、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

  答: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首先是设定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是实施行政处罚要依法公开,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以及依据要公开,重大的行政处罚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作出决定;依法举行听证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公开举行。

  12、什么是行政处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和广大人民进行教育,提高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必须指出,保障法律者贯彻实施,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靠宣传教育。

  13、教堂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什么权利?

  答:教堂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4、如果行政机关剥夺教堂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的话,怎么处理?

  答:有权提出行政赔偿。

  15、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⑷责令停产停业;⑸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⑹行政拘留;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否实施行政处罚?

  答: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能缺少。

  1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1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由谁监督?

  答: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⑴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⑵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⑷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7、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而言,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教堂竣工已经超过二年,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8、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哪些内容?

  答: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9、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什么?

  答: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1、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答: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2、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几人?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4、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如何决定?

  答: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5、对于教堂超规划指标是否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答:是的。

  2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⑵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⑷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27、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没有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否有效?

  答:属于无效。

  28、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送达当事人?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9、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成立?

  答: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0、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履行告知当事人义务或者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何处理?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无效。

  3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