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几日送达?
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XX
被处罚人卓XX,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XX
准驾车型:C1E联系方式:福建省福州市XX车辆牌号:闽XXX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发证机关: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小型汽车闽XX,于2010-12-0120:40:27.0,在二环路/西洪路电子警察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13022)。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将予以150元罚款,记3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