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警告处分期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6个月后会解除处分,如果单位没有发通知,可以选择自己申请。

  在警告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出申请,然后解除行政警告处分。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其中的“特殊贡献”指的是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