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这个属于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这个属于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合理,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经教育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强制,不然就申请行政强制,只不过决定前要催告,实施时要说理。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不得收取保管费,要收支两条线,还要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陈述权、申辩权,还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申请司法赔偿的权利。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和权威。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落实与否。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样规定有利于改善目前行政强制执法措施实施主体庞杂的局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行政法制的严肃性,维护政府形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