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权修改宪法吗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权修改宪法吗?――质疑《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一《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对政党关系的两种说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07年11月15日发表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该白皮书在开篇明确说:中国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那么该白皮书是怎样说明我国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呢?该白皮书写到:“中国实行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以上的说明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中处于“领导”的地位。但是白皮书在作了上面符合宪法的说明白后,却在后面的段落中又写到:“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形成了‘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由于共产党居于领导、执政地位,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需要来自民主党派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该白皮书所说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在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形成了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基本特征”,这些述说有宪法依据吗?二什么机关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是说,宪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白皮书既然承认“中国政党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那么这种“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必须也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来规定,也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修改宪法,即使是解释宪法的权力也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只有“领导”和“合作”的范畴和规定,没有关于“执政”与“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的范畴和规定,也没有用“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来调整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之间关系的规范。毫无疑问,“领导”与“执政”,“领导核心”与“执政党”,“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在含义上是很不相同不能互相替代的法律范畴。该白皮书关于“执政”与“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以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的述说没有宪法的依据,是对宪法的岐义,显然,该白皮书擅自修改了宪法。三国务院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就是说,国务院只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它不具有制定、修改和解释宪法的权力。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具有修改宪法的特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的职责。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仅仅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它的主要职责是“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包括介绍中国的内外方针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中国的历史和中国科技、教育、文化等发展情况”。它的具体职能中有一项是:“组织编写并发表中国政府白皮书,阐明中国政府对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基本政策。”也就是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必须也只能依据宪法“推动中国媒体向世界说明中国”,必须也只能依据宪法“组织编写并发表中国政府白皮书”。那么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执政”与“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以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却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中连篇累牍地述说和解释“执政”与“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以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有超越宪法而修改宪法的特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是向全世界昭告的,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擅自修改宪法,是否应该受到追究呢?该白皮书说:“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宪法中就根本没有关于“执政”与“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以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的明文规定,即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的规定,又如何“依法执政”和“依法参政”呢?由此推及,任何组织和机关使用“执政”与“参政”,“执政党”与“参政党”,以及“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些范畴来确认和解释中国政党制度,都是违宪的。五全世界怪事――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没有“执政党”的规定我们查阅了全世界各国的宪法,发现一件全世界怪事――所有国家的宪法都没有“执政党”的规定,不论是现在宣称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论是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国家的宪法中都没有关于“执政党”的规定,但所有的国家却又都在实行“执政党制度”。既然这项制度是所有国家的“根本制度”,为什么在所有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却都没有明文规定呢?几百年来,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在违宪执政,岂非咄咄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