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国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八)计算机软件;”这一条明确承认软件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复未经允许复制软件属于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明确了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对自己合法持有软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可能被认定侵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构成侵权。”根据这一条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购买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只要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内,就构成了对软件的非法复制。同时,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必然将硬盘内的软件程序调用到内存中,该调用行为也构成非法复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中国软件保护立法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因为该条规定明确了两点。第一,法院追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重点是对盗版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是打击重点。第二,无论是否将盗版软件固定存储在硬盘上,只要是有“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就属于侵权。根据这一条,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与盗版软件生产者、销售者一样承担侵权责任不再有理论争议。

  对于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和《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和地方版权局)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这是对侵犯软件著作权行政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强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2004年底两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同时,侵犯知识产权的单位犯罪定罪标准也从个人犯罪定罪标准的5倍降低为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