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船舶抵押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是指国家授权的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登记的船舶抵押予以审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并签发相应证明文件的法律行为。是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使公众可随时査询船舶抵押状况,有利于保护船舶权利人的利益,使第三人明了抵押标的物及其担保债务的范围和数额。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船舶抵押权指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变价处分被抵押的船舶,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制度。船舶抵押权在其实现的条件成就之前,一般只是当事人间约定的一项主观权利,如果借贷期限届满而发生借贷债权未被履行的行为时则成就了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条件,主观的抵押权也就进入了实现其担保性作用的阶段,因此可以说航运融资中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实质是其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的实现。
实现抵押权尤其是实现船舶抵押权是具有较强实务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1条关于抵押权人可采用“依法拍卖”的方式实施船舶抵押权的规定可以说过于简单,法条本身没有明确“依法拍卖”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拍卖、是否仅允许采用单一的拍卖方式。该法条除存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外,实务中也存在其他一些问题,主要是海商法所规定的单一拍卖方式使当事人缺乏实现抵押权方式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则使当事人在选择抵押权实现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对折价、变卖的具体实施缺乏进一步规定,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有可能产生新的问题,立法应对此予以关注。
通过法院拍卖船舶实现抵押权是较为稳妥的方式,有利于对各方利益的保护,但当事人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程序,抵押权人还应了解因被扣船上有可能存在船舶优先权或船舶留置权而使自己的债权能否受到清偿或者足额清偿处于不确定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