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被拆迁人有哪些权利

  拆迁人分为两类,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拆迁人应当具备一定资质:

  1、自行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有常设的拆迁部门;(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2、受托拆迁单位以北京市为例,受托拆迁单位共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②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③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④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2)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②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③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④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3)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②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被拆迁人的主要权利如下:

  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