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首先,是不合法的: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七、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原告拒不提供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是不真实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