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人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拆迁办,是拆迁办公室的简称,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办事机构和组织。

  1、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3、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5、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6、受理房屋拆迁信访咨询。

  7、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8、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9、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10、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11、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12、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14、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拆迁人的义务主要有:

  (1)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2)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3)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4)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5)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6)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的权利主要有:

  (1)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4)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

  (5)对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理或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入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