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内物品丢失的受理和赔偿
行李内物品丢失的受理和赔偿
2004年王小姐乘UAXXX/13JUN航班在美国洛山矶转CA984/14JUN航班到北京,交运的两件行李一件延误运输,另一件到北京提取时发现行李内的摄象机等物品丢失。
与延误和丢失不一样,行李内装部分物品丢失,容易引起旅客更大的不满和愤怒。如果行李上明显有人为的痕迹,工作人员应在给旅客填写事故记录单时,提醒旅客到当地机场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旅客说明由于航空运输的特点,内务丢失在民航运输的起点站、经停站和目的站都有可能发生,以期得到旅客的谅解。当旅客问到如何赔偿时,可以婉转的告诉旅客,原则上也是按照机票上的规定办理。如果旅客丢失的是贵重物品、有价证券、重要文件等,虽然民航总局制定的客规中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按照“民航法”第129条规定仍是要按照一般行李承担责任的。航空公司在处理这类赔偿中,只承担因航空运输事故给旅客带来的损失,而不承担由于旅客怀疑系“刑事案件”所导致的损失后果。
通常旅客会说将要去法院起诉。事实上法院现在施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旅客如果一味认定是承运人盗拿了其丢失的部分内务,举证责任就要由旅客承担,否则旅客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旅客申女士告国航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申女士乘CA926从东京到北京行李没有当班到达,第2天她取到行李后发现行李内的一套内衣丢失,国航按照规定,赔偿她300元,两个月后,她又提出行李内丢失了很多贵重物品,索赔金额3万,并到法院起诉了国航。因为她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行李高价值内务的丢失,一审驳回了她的要求。她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仍被判败诉,并自己负担了3510元的二审上诉费。在处理内务丢失时,遇到不冷静的旅客,可以建议其找律师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