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妇女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在此简要介绍我国对有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对于上述事项的申请,该条例规定:(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机构提出申请;(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妇女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体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