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妇女权益
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研究决定各项权益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该办法规定,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未迁移户口的或者户口迁出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依法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