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域名抢注的一审法院是哪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域名抢注产生纠纷的,是属于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注册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定的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域名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造成用户混淆,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力宣传与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与服务而为公众知悉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而进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妨碍他人在互联网上行使权利。基于主观意图的不同,又有两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商誉,假冒(仿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观基于待价而沽的商业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且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仅仅以抢注方式有意阻止他人正常注册域名以获得盈利,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姓名注册域名,足以造成他人误认,抢注者对于所注册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权益,亦高价转让,引起混淆,侵犯他人姓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要是为了获取利益。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中某台计算机数字地址(IP地址)的字符标识,即计算机在网络空间中的地址和名称,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有人把它形象的称为计算机的门牌号。

  域名本来只是一个技术概念,它最初是没有经济意义的,然而,互联网在商业上的成功应用,使域名本身的原始技术特性在应用中逐渐淡化,而其所蕴涵的识别性日益凸显,相应的商业价值也日益明朗。因此,域名除了对网上的信息传输提供技术支持这个基本作用之外,对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域名代表着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商业形象,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及销售活动的标识,每当提及一个域名时,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特定的人格形象”。

  正是域名的这种标识作用“促使企业在网上纷纷注册域名,用以代表该企业在网上的形象、信誉以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域名不再仅仅是“门牌号”,而成了企业在网上的招牌,与人们经常使用的商标和商号有着非常相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