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办理

  导读:本文介绍的是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及相关的办理材料与手续要求,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的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资格;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有申请事项所必需的固定场地;

  5、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的要求(如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隔离围网(墙),建立通道出入卡口,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等);

  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复印件;

  8、场所平面图;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2至7项书面材料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审核。

  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提交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件,主管海关予以受理。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有关文件报直属海关审批。

  2、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前,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可以批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3、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验收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并提交相关文件,经主管海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文件。

  4、直属海关自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验收未通过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未通过海关验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届满,申请人没有申请验收或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自动失效。

  (二)许可的变更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监管场所名称、面积的,应当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附件2),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三)许可的延续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需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附件3)。直属海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注册登记证书》;不准予延续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延续监管场所决定书》,并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四)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五)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的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其经营人应当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2年内达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的条件。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未达到条件的场所,经营人不得再经营相关业务,海关不再派人监管。

  (七)临时场所的许可

  根据实际需要,经申请人申请,主管海关提出意见,直属海关可以依法批准设立海关监管货物临时仓储场所。临时仓储场所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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