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审计的特点及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审计是指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和资产审计相比较,负债审计具有不同的特点:
(1)如果要使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高估,则资产就应高估,而负债要低估。所以,如果估计被审计单位有动机高估利润,那么对资产的审计重点应放在资产的真实性(存在性)上,而对负债的审计重点则放在完整性上;
(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尤其要注意防止出现高估资产和低估负债,从而虚增了所有者权益和盈利能力现象。
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如下:
1、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
2、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3、对审计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5、申请审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审计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审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审计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审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