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宪法功能和作用的一般性的进一步认识

  从宪法产生的历史来看,我们知道宪法是在和封建的专制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而封建的专制统治与现在的民主法治的宪政社会来说,最大的不同就是人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同。专制社会中,人民扮演的受压迫者的角色,根本谈不上权利和自由,而在现代的法治宪政社会,人民扮演的是主人翁的角色,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大大的扩大了,而且有了根本法的保障,所以,宪法自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以来就是以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者的姿态出现的,也是以政府权力的管制者的身份出现的。所以,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各国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上不仅有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也有关于国家机关的设置和他们权力划分的规定。表面上看来好像这些规定与保护人民权利无关,但在这深层次原因的里面,仍然蕴藏着保护人民权利的最终出发点。之所以要对国家机关及其权力进行细致的划分就是为了明确他们的权力,让他们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更明确的保护人民的权利。

  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但并不是在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能发挥保护人民利益,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的。在很多国家宪法只是统治者的一种塞人口舌的装饰品。在这种国家,宪法根本没有什么作用,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一些文字,是假宪法。这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出现过这种情况的。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出现过好几部没有实际用途的宪法。如清朝的《钦定宪法大纲》,那只是一种愚弄百姓的把戏。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宪法也时时出现。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不少见,尤其在那些比较贫穷的非洲国家,这种玩弄宪法以愚弄百姓的政治游戏更是见怪不怪。即使在当今的中国,虽然最高层一再强调宪法的尊严,但现实中往往把宪法束之高阁,发挥不了宪法应有的作用,这是我们在今后应该重视的问题。在一个国家,如果宪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这个国家的人民的权利也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另外,在我们国家还缺乏一些宪法能够很好实施的配套措施,如没有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关等。

  宪法之所以能够产生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等都是原因。

  很多国家并没有一本写着叫宪法的文本,即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但肯定有拥有宪法内容的宪法性文件,即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不管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还是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他们发挥的作用都是一致的,即都是保护人民的利益。

  宪法只是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宏观性的规定,正因为宪法规定的广泛性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对现实社会中的具体事情进行具体规定,它只是规定了各项社会规则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具体的执行规则还需要各部门法的详细规定。也可以说,宪法规定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如何填充就是部门法的事情。但是,如果没有了框架,部门法就可能超越正义、道德的边界,规定出侵害人民利益的法律。所以,宪法在这扮演着守卫人民权利边界者的角色,因为有了宪法,人民权利才有了可靠的保障。所以,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一个民主国家必须要有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