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入沪审批门槛下调
国务院获授权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授权暂时调整
行政审批目录
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对于此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指出,是“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
决定指出,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外高桥(600648,股吧)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基础上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2、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审批
3、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审批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审批
9、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义务审批
1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审批
1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