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34条对产品缺陷作了界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的含义包括:

  (1)缺陷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2)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其他危险不认为是缺陷的内容;

  (3)判断危险的合理与否或者判断某一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分为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一般标准是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所应具备的安全性的期望,法定标准是国家和行业对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专门标准。有法定标准的适用法定标准,无法定标准的适用一般标准。

  2、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与其他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相比,往往具有受害人多,损害严重,损害发生的时间有早有晚的特点。例如,有些损害后果在受害者当时即可发现,有的则要在受害之后很长时间才能出现后果。

  3、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3、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