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侵害相邻权的情况有哪些?
【案情介绍】
被告华夏公司投资建设的华融大厦与原告新华日报社相邻。1991年4月,大厦开始施工,1个月后,施工现场附近地面下沉,即停止施工。同年6月15日,被告及有关单位又论证通过了施工方案后,基础工程继续施工。10月中旬,新华日报社发现其印刷厂厂房墙壁、地面开裂,三台德国进口的胶印机出现异常,报纸印刷质量明显下降,印刷机严重受损,厂房墙壁损害并危及人身安全。
对此,南京市人民政府召集有关单位、专家商讨,采取补救措施后,新华日报社地面沉降才得到有效控制,但厂房、印刷机受损方面的处理并未涉及。经新华日报社委托的南京土木建筑学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江苏省地震局等单位检验认为,新华日报社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原因是华融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造成。1992年7月10日,新华日报社向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华夏公司赔偿损失,但未得到解决。1994年6月30日,新华日报社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夏公司赔偿财物损失。
【问题】
华夏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侵害相邻权的问题。
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者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互应当给予方便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侵害相邻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责任,而只是在民事权利中对相邻关系的后果作了规定,因此,侵害相邻权的行为不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的规定处理,而只能按照相邻权的规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通意见》对违反相邻权,造成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害,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解释,这些解释实际上认定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
侵害相邻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必然发生在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侵权人必然是相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是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不构成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侵害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相对权的特点。
(2)侵害相邻权的行为在损害事实表现为无形损害。
本案中,华融大厦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新华日报社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华融大厦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应当遵守的准则,侵害了新华日报社的相邻权,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