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职权有哪些
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有: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