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强制清算后的执行程序有:
1、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2、法院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成立清算组并确定成员。
自愿参加清算组且优先考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按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为单数,并指定清算组负责人。
4、终结。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的条件: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