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消防装修验收合同注意事项

  (一)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

  (二)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三)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一)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规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安全员的职责;

  (四)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职责;

  (一)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二)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