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保全方式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全,也就是合同的保全,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形式而实现的。
(一)把握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合法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即债权人与之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因果性。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导致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3、期限性。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时间界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即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已到期,不可或缺。
4、货币性。依照合同法解释的精神,人们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并非是指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主要是因为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并且程序复杂,也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的嫌疑。
(二)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工程建设中允许垫资。垫资是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一种施工承包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程建设中是允许垫资的。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