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时限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已取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已取消);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属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