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的延期是否有时间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条例》是可以申请延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经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1、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3、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的其他情形。

  需延长办理期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承办人员应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

  延期办理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延期办理申请应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应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延期办理申请批准后,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县365便民服务中心。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