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专利行政执法规定需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于5月17日抵达成都,开始对四川省专利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天下午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情况时,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黄峰在会上呼吁:从立法角度增强专利行政执法力度。
据与会人员介绍,相对于专利司法保护来说,专利行政执法有着执法程序简便、处理快、效率高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除了对假冒和冒充专利行为可以主动查处并给予处罚之外,还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依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因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而一些侵权人的行为被发现后,通常会发生转移生产设备、侵权产品的情况,对后续救济产生更多的障碍。另外,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专利管理机关只能进行调解,这也不利于侵权纠纷的全面处理。
“根据目前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力度的客观需要和专利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建议通过法律法规赋予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裁定权和调查取证的权利,赋予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有没收或者销毁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的权力,加大查处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的力度。”黄峰在发言中说。同时她还谈到,鉴于目前拥有制造方法、配方类专利的专利权人举证难、不利于保护等问题,建议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此类案件由被告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