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车主未变更合同,保险公司拒按新交法理赔

  按“新交法”规定应该赔10万元,可保险公司只赔7.2万元,车主张女士由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这也是本市首例因保险公司拒按“新交法”理赔而引起的纠纷。6月13日,宣武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车主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说法

  2004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怀柔区与一辆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后骑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怀柔交通队认定由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并由张女士赔偿死者各项损失14.5万元。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张女士所赔付的部分损失,不同意按照“新交法”规定承担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为此,张女士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她交通事故的第三者损失险金额10万元。

  被告说法

  双方签的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出台后,保险公司曾登报宣传,如投保人要求按“新交法”索赔,要增加一定的保费。但张女士未增加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只能按原合同赔偿。

  法院判决

  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现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金额为7.2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新交法”施行后,张女士与保险公司未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故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新交法”赔付10万元,缺乏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