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六种行为将被收回执法证
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提请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的,将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察不改的。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其行政执法资格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