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变更属于工程变更?

  合同变更是不属于工程变更的。

  1、概念不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工程变更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下达指令对招标文件中的原设计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的在材料、工艺、功能、功效、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变,统称为工程变更。

  2、用处不同:合同变更适用对象是合同,工程变更适用对象是工程项目。

  3、变更内容不同: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学说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工程变更牵涉到广泛的管理主题,如物料表管理,变更申请(ECR)及变更指令(ECO),售后服务,成本管理等。

  1、立即变更:当产品发生重大瑕疵,经追查后是某个关键零件的质量问题,为了不让影响面扩大而采取的果断措施。这种状况存在于许多种产品,如运输工具中的汽车、飞机,信息产品中的电脑与通讯设备,严重时不仅要处理仓库及现场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时连卖出去的产品都还要设法更换零件。

  2、用完变更:大部分的工程变更属于这个种类,意思是说等到旧料用完后再使用新料。

  3、某批变更:有些行业的工作程序非常严谨,如果工单的用料不同于标准料表中的内容时,必须通过申请的手续才能变更(虽然产品的标准料表并没有变化)。

  4、择日变更:指的是以某个具体日期作为工程变更生效的时间指标。

  5、累计生产数量变更:有些以进口套件(KD,KnockDown)方式生产的产品,为了有效控制KD件与Local件的相关设变,以产品的累计数量为控制变更生效的生产数量指标。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