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和组织享有哪些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的必要手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卫生、计量、海关、出入境等,涉及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关系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同时,行政机关的管理具有强制性,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它单方面的意志表示,就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条件遵守或者必须履行。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手段,促使他们遵守或者履行。行政机关的权力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强制性,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任何权力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他的意见,这是现代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被处罚的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其次,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形式,即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上的救济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的不当行为要求纠正、改正。法律上的救济一般包括行政或司法上的。行政上的救济是指当事人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方法,行政复议就是属于行政救济的一种方法。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

  最后,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赋予当事人事前救济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及必然带来的要求行政赔偿权,赋予当事人事后救济权。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如果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无法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侵犯的权益不能得到恢复和赔偿,也就不能达到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

  行政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权力,以公法上的权力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就是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方式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政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实施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也包括被授权为某种行政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职务活动的侵权通常属于民事侵权,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不同,行政赔偿通常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而行政补偿则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引起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可以说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我国的法律救济制度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