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之变更
1、合同主体变更
2、客体的变更
3、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形式
法定变更
合同约定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得发生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
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
1)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中间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参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的主体对象。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公佑人
保险公估人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进行鉴定,勘查和评估的机构。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当事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合同有效期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