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的情形
工程变更的情形
在建筑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往往会导致承包人的工程量增大、工期延误等,从而造成损失。一般情况下,可能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常见工程变更有:
1、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设。如尺寸、大小有误需要修改,导致工程量增加。
2、现场施工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
3、设计变更。在施工途中,发包人修改设计图,到承包人增加了工程量,工期延误。
4、业主已批准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加速施工,应付赶工费。
需要注意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不限以上所述情形,在实际建筑工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形,如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增加费等,承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其次,合同变更的条件主要有: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如上所述,狭义的合同变更即指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等八项内容,这些内容的变化即可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当然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因此合同其他内容的变化亦可认为是合同变更。但是合同的变更,不得全部改变合同内容或者改变合同的主要内容,否则就不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合同,则必须遵循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变更合同。
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须遵守这种要求。有的合同变更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变更须采取特定的方式如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遵守这种约定。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变更导致损失的,承包人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索赔事宜:
1、建筑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按照合同协商赔偿事宜即可。
2、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是解决纠纷的有力方式,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赔偿事宜,是最好的情况。
3、协商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或者直接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最终确定赔偿的款项。
4、到法院立案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在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收集证据资料,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到法院起诉追偿,是最后的选择也是最好的选择,往往可以争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