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十二)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十三)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十四)协议的签署、生效
(十五)订立时间、地点
股东的股权转让,并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股权必须为转让人依法取得
股权出让方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否则就不具有转让该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否则转让人处分股权的行为构成对真实股东的侵权。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股权依赖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成立,转让人也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就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
2、转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是股东身份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的意义在于公示,并不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没有进行登记或变更登记,只表明未进行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即成立,但并不一定已经生效。即使双方在通知公司以前就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生效时间也应当理解为是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该转让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如果没有按照该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另外,我们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本合同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等条件。
三、股权转让涉及相关部门批准的,已经履行批准手续
比如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20条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政府部门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而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0条、《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则需报送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转让人依法履行公司内部程序
1、就股权转让事宜提请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召集股东会的程序:注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主体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制度】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故意不召开股东会,或消极的拖延召集的时间,致使股东权无法转让或转让不成,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自己为原告董、高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的诉讼权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上述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造成决议被撤销,则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的后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且放弃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更新股东名称、修改公司章程
3、变更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