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司法解释
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3、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包括:
行为人首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
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最后,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立遗嘱的条件,首先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根据第1条.第13条的规定以及第22条规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为年满十八岁且精神正常.神智清楚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权立遗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尾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威胁.迫或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以及他人伪造.篡改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不是违反国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4、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遗嘱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见证人司法解释,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