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时候立遗嘱要见证人

  一、什么时候立遗嘱要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遗嘱发生效力的关键。为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防止遗嘱被他人篡改、伪造,防止在执行遗嘱时发生纠纷,在订立遗嘱时需要遗嘱见证人。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遗嘱见证人在以下三种场合出现:

  (一)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二)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何时能够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在生前的任何时候撤销或者变更所立的遗嘱,或者另立新的遗嘱,不过,应当尽可能是通知原来的见证人,代书人,宣布原来的遗嘱作废。

  如果原来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将原公证遗嘱注销。

  如果立遗嘱人立了几份相同的遗嘱,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口头、录音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的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取消自己所立的遗嘱。取消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无效。

  遗嘱的撤销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原遗嘱。

  (二)以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订立新的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撤销、变更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即意味着前遗嘱被推定为变更或撤销。全部抵触,全部撤销,部分抵触,部分撤销。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来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原遗嘱时,仍需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三)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