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变更受到哪些条件限制

  (一)禁止单方擅自或者任意变更合同,滥用合同自由,破坏合同约束力。

  (二)合同变更后有生效的特殊形式约定的,应办理相应的合同批准、登记或公证手续,满足各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三)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约定明确、清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四)限制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其主体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主张或请求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后果:

  (一)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二)一方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双方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当合同订立之后,签订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情势变更,使得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并且双方当事人无法就合同变更协商一致时,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