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师在印度轮船上坠海死亡
一名在印度轮船上维修作业的中国工程师,离船时踏空软梯坠海身亡。12月21日,广州海事法院认定该事故由方铭和被告共同过错造成,双方责任应平均承担,一审判决被告印度国家航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6.8万余元。
罹难的中国上海公民方铭,生前在央瓦锡兰维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任修船工程师。2009年1月9日,方铭与两名同事受公司指派登上停泊于中国湛江海域锚地的“满汉”轮,对该轮主机进行维修。1月10日轮船维修试航完毕。1月11日21时30分,偏北风5至6级,浪涌较大,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湛监引一号”引航船靠近“满汉”轮,准备将两名引航员和方铭等三人接送上岸。方铭背着一个约5公斤的肩包从舷梯下到引航员软梯,由于海浪比较大,“湛监引一号”轮上下前后摆动调整位置,方铭突然从软梯上坠入海中。“湛监引一号”轮的船员立即抛救生圈和缆绳实施救援。约10分钟后,方铭被救上“湛监引一号”轮。但此时方铭已经昏迷。轮船靠岸后方铭被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安全措施,但当时是晚上21时多且海上有较大风浪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可以向方铭进行警示、劝告和说明,或者让其穿上救生衣等保障人身安全的措施。方铭作为从事船舶维修的工作人员,对海上风险也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对其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本次事故由方铭和被告共同的过错造成,但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二条关于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损害的发生双方过错程度比例难以确定的,由各自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被告和方铭各自平均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