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变更后原约定不需执行

  南昌市某楼盘规划建有A、B、C、D四栋,罗女士在其C栋购买了一套房。今年4月,A、B栋已按期交付,C、D栋却还未完工。细心的罗女士还在施工现场发现,未完工的C、D栋就已出现了不少裂缝。

  见交房日期已过且房屋质量不尽如人意,罗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遭到拒绝。后经协商,开发商同意给罗女

  士更换一套A栋的住房,(住房面积比原来那套大,房型也不相同),双方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

  罗女士问:“我还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贵明、辛丽:罗女士不能再追究开发商以前的违约责任。

  原本开发商在房屋质量及交房时间上都存在违约,依法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开发商与罗女士并不是解除该合同(退房),他们仅是将原合同的标的物、交房时间进行变更,即由原C栋套房改为A栋的套房,交房时间由新合同确定。《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的。合同变更后,当事人按新约定执行,原约定勿需执行。在原约定上,当事人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而,罗女士追究不了开发商以前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开发商在执行新合同上仍有违约行为,罗女士依法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