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辽宁海事局办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书

  根据《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规定以及2010年10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交通运输部3号令)的相关要求,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共分三种,即《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签发。

  按照惯例,每年的2月20日是保赔协会签发证书的起始日期,2月份就是办理国际航行船舶油污保险证书的高峰时段。此外,3号令的出台扩大了油污保险的范围,也增加了油污保险证书的种类,辽宁辖区适用船舶已陆续向我局递交办理相应船舶油污保险证书的申请,因此我局近期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办理量比往年明显增加。

  辽宁海事局危防处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克服时间紧、任务量大的困难,加班加点,积极为辖区适用船舶办理各类油污保险证书,以免延误船期。仅从今年1月1日至目前,共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74艘次,《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22艘次、《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26艘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