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台州海上防污有了新的法律保障

  台州市召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贯会。据悉,《防污条例》已经2009年9月2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对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较为发达的台州来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又增加了一个新的法律屏障。

  据了解,随着近几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台州辖区油品等危险品供需量日益增长。就油品而言,其供应的主要渠道主要来源于海上运输,就去年一年,台州从海上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数量就达200余万吨,列全省第五(全省位于全国首位)。而同时,台州沿海处于南北航线的交通要道,途经的大型油轮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而这些大型危险品船单个货舱容量往往上万吨,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搁浅,只要一舱破损,就将发生灾难性的海洋污染事故,理论估算污染面积将达近二千平方公里,污染岸线一千多公里,这不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也会给业主带来巨额赔偿,而业主赔偿的主要保障仅仅依靠以往船舶投保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险将难以合理地进行赔付。

  此外,由于投入不足,目前辖区海上油污应急处置力量很薄弱,专业设备如专业清污船、岸线清理设备以及监视监测设备等基本上空白,辖区内也没有集中存放清污设备物资的应急基地;一些社会力量的清污设备、清污物资一般也都分散配备在各个码头单位,难以快速调用。目前的应急力量仅能够对抗在港区水域内的较小规模溢油污染事故,无法满足专业、快速、高效的应急反应需求。

  而新《防污条例》的出台,将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新《条例》通过建立预防、治理、赔偿“三位一体”的船舶污染制度体系,不仅补充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与国际的一些习惯做法有效地衔接起来。如:

  在预防、治理方面,新《条例》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原则,尤其突出了地方政府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反应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规定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因此,新《条例》生效后,辖区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提高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工作必将纳入到政府整体工作规划予以统筹考虑与推进,台州沿海的海洋环境也必将得到有效地保障。

  在有关油污赔偿方面,新《条例》大量借鉴了国际一些行之有效的惯例,如引进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虽然该制度在国内尚属新生事物,但在国外实施已久。由于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额度往往超出了船舶的本身价值或者准确地说是超出了船舶的责任限制额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污染事故受害人、也为了鼓励航运业的正常发展,国际上都按照“谁受益,谁付钱”的原则,即通过向石油货主摊款设立船舶污油损害基金,在船舶赔付不足时,由基金提供更多一层的赔偿保障。新《防污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一国际惯例,明确规定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家设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等事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货主组成。

  此外,新《防污条例》还明确规定,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对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