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包括哪些责任形态

  一、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包括哪些责任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2、《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4、《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条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碰撞编辑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编辑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碰撞编辑

  互有过失碰撞编辑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额

  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

  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

  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4年1月1日施行)对不满300总吨的船舶以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作了如下规定:

  1、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l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2、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从事中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所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第2lO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4)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